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212号原告: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刘莱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伟(KWOKWAIANDYHO),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莱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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