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775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法大道308。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芳珍,女,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芳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