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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方芳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4775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方芳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方芳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775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法大道308。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芳珍,女,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芳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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