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325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黎里镇湖北好又多超市芦墟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浦北工业区芦莘公路东侧。
经营者:朱千文。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黎里镇湖北好又多超市芦墟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