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2063号原告:胡建,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产业集聚区至信三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绍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留良,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新金成电器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号*号楼***层**号,��营者:杨秋凤。
原告胡建诉被告虞城创新声乐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新金成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胡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