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4560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爱尚美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爱尚美百货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