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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陵今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291民初1157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陵今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南陵今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15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瑾瑾,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陵今日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实际经营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经营者:齐文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路县籍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系经营者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陵今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陵今日超市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丁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杰健书 记 员 陈凤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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