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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武义同花顺扑克有限公司、本溪市平山区宏明烟酒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1民初660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武义同花顺扑克有限公司、本溪市平山区宏明烟酒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同花顺扑克有限公司,本溪市平山区宏明烟酒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660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武义同花顺扑克有限公司。

被告:本溪市平山区宏明烟酒批发商行。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武义同花顺扑克有限公司、本溪市平山区宏明烟酒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武义同花顺扑克有限公司、本溪市平山区宏明烟酒批发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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