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238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张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月盛公寓9号楼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5。
法定代表人:张飞。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昆山张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2017年5月4日,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