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华,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系河南省淮阳县萃华金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雅薇,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园街**号凯旋工商中心*期**楼*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幸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大同路店。
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大同路。
负责人:李志恒。
上诉人吴志华因与被上诉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幸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大同路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5)周知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志华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志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志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吴志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