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终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关区溪诺超市。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解困小区1区4栋114室。
经营者:刘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关区溪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申请。
南关区溪诺超市书面同意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南关区溪诺超市亦书面同意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