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74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运喜,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运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