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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张运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7民初74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张运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张运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74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运喜,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运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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