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5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鲲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奥多金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曾屋工业区石兴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曾灿明。
被告:东莞市巨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兴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黄世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奥多金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巨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337721.2,专利名称为“LED随身灯”】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