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9号原告:梁明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先城,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梁明坤与被告刘先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钉,专利号:ZL20073005××××.6)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2017年5月5日,原告梁明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明坤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梁明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