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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胡钱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5民初142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胡钱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胡钱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14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发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钱军。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钱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胡钱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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