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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五、新泰市汶南镇大润发水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9民初25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五、新泰市汶南镇大润发水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五,新泰市汶南镇大润发水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2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五女山米兰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泡子沿汇丰街。

法定代表人:马敬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德,辽宁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汶南镇大润发水果超市。

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张家庄村十字路口西侧***号。

经营者:张红,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征,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五女山米兰酒业有限公司、新泰市汶南镇大润发水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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