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94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宏源纸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坚,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艳婷,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良发文体用品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马汉鹏。
被告: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
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该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悦美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虞喜兵。
原告佛山市高明宏源纸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良发文体用品商行、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悦美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201330073062.1)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高明宏源纸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良发文体用品商行、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悦美办公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宏源纸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宏源纸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321元,减半收取为660.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宏源纸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