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378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龙亢尚昌隆家具店,经营场所怀远县龙亢农场龙腾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T871Q9F。
经营者:韩小根。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龙亢尚昌隆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