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初1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61071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鹏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休宁县金手指电器商店,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大道**号,注册号341022600080671。
经营者:郑淑华,女,汉族,1987年11月30日出生。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休宁县金手指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郑淑华达成和解协议,故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征审判员 戴 勇审判员 戴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