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01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洋,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经商,家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傅建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第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洋及其辩护人傅建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洋在网上销售假冒“HelloKitty”品牌的苹果手机壳,销售金额达11万余元。
2016年10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经营处当场查获假冒“HelloKitty”商标的手机壳28个。
后被告人王洋于2017年2月17日向义乌市公安局投案。
庭审中被告人王洋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洋在淘宝网上开设名叫“欧铭钻饰”的淘宝网店,后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假冒“HelloKitty”品牌的苹果手机壳,销售金额达11万余元。
2016年10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被告人王洋经营淘宝店铺处即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国家电网家属楼302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HelloKitty”商标的手机壳28个。
后被告人王洋于2017年2月17日向义乌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网店销售证明、证据提取单、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公证书、认证书、自首表现认定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洋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王洋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傅建文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当庭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28个假冒“HelloKitty”商标的手机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