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7227号原告:密山市才子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和平乡乡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82MA19LHC982。
法定代表人:赵勇,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思蕴路5号自编A2栋2楼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514927N。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洋,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丹丹,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密山市才子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密山市才子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密山市才子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密山市才子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