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12号原告:泉州市西丰佛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上塘村。
法定代表人:黄志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梅,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兴锐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溪干村人和园*幢*单元*楼。
法定代表人:郑明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西丰佛艺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兴锐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泉州市西丰佛艺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西丰佛艺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泉州市西丰佛艺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