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501号原告:岑锐洪,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寅,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辉,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系被告丈夫。
原告岑锐洪诉被告黄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岑锐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岑锐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