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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海宁市袁花大千食品、大连市甘井子区秀水路鑫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203民初935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海宁市袁花大千食品、大连市甘井子区秀水路鑫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海宁市袁花大千食品,大连市甘井子区秀水路鑫焬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93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王玲,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袁花大千食品,经营场所海宁市。

经营者朱海锋。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秀水路鑫焬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

经营者李鑫。

委托代理人季瑞佳,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袁花大千食品、大连市甘井子区秀水路鑫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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