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69号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铸友设备制造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投资人:朱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芳,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祺俊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
法定代表人:肖迪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聪,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审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铸友设备制造厂与被告中山市祺俊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85××××.7(名称为:一种浮砂机)】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铸友设备制造厂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铸友设备制造厂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铸友设备制造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铸友设备制造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