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787号原告:凌万义,男,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梅,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泽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凌万义与被告孙泽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凌万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孙泽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凌万义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孙泽勇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行间距有问题)准许原告凌万义撤回对被告孙泽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