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479号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中华埠社区**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洪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金菊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洪超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