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3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金创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府前广场南魁星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美娜,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金创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