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初3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旦闻,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6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胡莉,女,汉族,生于1983年9月3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旦闻、胡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莉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