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8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女,年龄40岁,实际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路路北“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对面标牌显示为“中国联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