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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吉龙与义乌市景越工艺品有限公司、丁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473号
案件名称邓吉龙与义乌市景越工艺品有限公司、丁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吉龙,义乌市景越工艺品有限公司,丁玲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73号原告:邓吉龙,男,汉族,1982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景越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四区83幢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波。

被告:丁玲,女,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安,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吉龙诉被告义乌市景越工艺品有限公司、丁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吉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吉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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