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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欣欣海里捞欢乐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181号
案件名称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欣欣海里捞欢乐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欣欣海里捞欢乐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81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欣欣海里捞欢乐火锅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坤。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欣欣海���捞欢乐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2017年5月2日,海底捞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沈阳市铁西区欣欣海里捞欢乐火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海底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黄 大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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