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81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欣欣海里捞欢乐火锅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坤。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欣欣海���捞欢乐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2017年5月2日,海底捞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沈阳市铁西区欣欣海里捞欢乐火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海底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黄 大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