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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阿胶城阿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1390号
案件名称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阿胶城阿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阿胶城阿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390号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汝朋,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东阿胶城阿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铜城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长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股份公司)为与被告山东东阿胶城阿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胶城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东阿股份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胶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侵权商品;

2、胶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东阿阿胶牌阿胶包装装潢近似的阿胶块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包装、装潢;

3、胶城公司和天猫公司赔偿东阿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及合理费用53000元;

4、胶城公司和天猫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22日东阿股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包装盒(阿胶)”,申请号为ZL201030254183.2的外观设计专利,2011年1月19日获得授权。

东阿股份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已将“阿胶”包装设计图作为美术作品向山东省版权局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

2010年9月,东阿股份公司将使用多年的阿胶包装盒由纸质包装更换为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包装盒。

从2010年开始启用至今,东阿股份公司为宣传该产品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并且连续多年销售排名第一,同时获得了大量的荣誉,成为相关公众耳熟能详的知名商品。

使用在该商品上的外包装装潢,已经成为该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2016年仅阿胶单品销售额达45亿元。

东阿股份公司发现,胶城公司通过天猫公司经营的商城(××)在“胶城旗舰店”大量销售和东阿股份公司的“东阿阿胶”阿胶包装基本相同的产品,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东阿股份公司产品或者与东阿股份公司存在着某种关联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胶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东阿股份公司放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指控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1,并明确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本院认为前述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益的自由处分,予以准许。

鉴于明确后的案由及标的,本案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天猫公司住所地辖区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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