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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杜志国与深圳市池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998号
案件名称02杜志国与深圳市池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志国,深圳市池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998号 原告:杜志国,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区××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035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池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科技创新园××座××楼××号。

法定代表人:钟慧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振保,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志国诉被告深圳市池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315940.6)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志国撤诉。

因杜志国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志国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退回原告杜志国。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嘉莉(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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