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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9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昆山恩斯凯孚精工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3民初4229号
案件名称4229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昆山恩斯凯孚精工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昆山恩斯凯孚精工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229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恩斯凯孚精工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1号楼1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U。

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昆山恩斯凯孚精工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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