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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贵与张栌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86号
案件名称张仁贵与张栌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仁贵,张栌丹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86号原告:张仁贵,男,汉族,1962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胡允银,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栌丹,女,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仁贵与被告张栌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仁贵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仁贵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贵撤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仁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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