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初90号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代表:彭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新金钻钱柜娱乐城,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号。
经营者:张竞,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金钻钱柜娱乐城,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号。
经营者:陈春华,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新金钻钱柜娱乐城、湘潭市雨湖区金钻钱柜娱乐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湘潭市雨湖区金钻钱柜娱乐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湘潭市雨湖区金钻钱柜娱乐城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市雨湖区金钻钱柜娱乐城的起诉。
审判长 贺振中审判员 章业尧审判员 戴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庆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