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某假冒注册商标再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312刑再3号
案件名称李某假冒注册商标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刑再3号原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辩护人李西功,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鲁1312刑初38号刑事判决。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刑抗5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勋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西功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未经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许可假冒其注册商标生产装载机斗齿各25910公斤、19270公斤,价值203310.00元。

被告人李某在网上销售未果被查获。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某系自首、未遂,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

本院再审期间,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意见:李某未经许可将注册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其生产行为一经完成,即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是否销售仅是生产后的后续行为,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

原审因李某未销售认定未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继续对李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原审被告人李某辩解:我生产出来后没卖,不懂法。

辩护人李西功提出:一、对李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既遂无异议;

二、李某具有自首、悔罪、社会危害性小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李某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未遂。

原审认定李某具有犯罪未遂情节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其减轻处罚,量刑畸轻,应予纠正。

检察机关提出的李某不构成犯罪未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某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决定对原审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

检察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在此期间,李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鲁1312刑初38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

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物品予以没收。

(扣押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