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3号原告:黄耀雄,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利,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懂我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永乐路平安街2号厂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贝为芝。
原告黄耀雄与被告中山市懂我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懂我电器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13××××.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耀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懂我电器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黄耀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2.原告在庭审中将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以及维权律师费用5000元、公证费用600元、购买侵权实物费用355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申请了“一种可旋转保温盘”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7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013××××.4,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
原告取得专利权后即开始生产专利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注明了专利产品及专利号,且进行了大力推广销售。
作为日常生活电器,因产品实用性好,该专利产品销量非常好。
2016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在1688网站上大量销售一种“饭菜保温板”,并购买了一台,经对比,被告销售的“饭菜保温板”采用了与本案专利具有完全相同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实现了相同的功能,并达到了相同的效果。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侵犯了本案专利权独立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
被告作为生产厂家,大量生产侵权产品,向其他销售商进行批发兼自行零售,并在1688等网站上进行批发销售。
2016年10月24日,原告代理人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被告在1688网站的销售情况做出了网页证据保全及购买公证;
2016年10月31日,原告代理人在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工作人员一起,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漕渔新村公园路北一街9号的优速快递处对前述网购的产品进行了收货公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及经济利益。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懂我电器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2017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耀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耀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