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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平原县恩城百汇商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4民初55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平原县恩城百汇商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平原县恩城百汇商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5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恩城百汇商厦,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恩城镇西关村。

经营者:刘勇。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县恩城百汇商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原县恩城百汇商厦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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