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864号之四原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6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建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浙大三色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18号浙大网新软件园A座9层东。
法定代表人:牟同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认英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道1368号。
法定代表人:宋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黄飞,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浙大三色仪器有限公司、中认英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经原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浙江三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准许原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三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