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48号原告:曾俊傅,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学,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灿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段19号厦滘商务区A区广州市番禺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市场二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宗。
原告曾俊傅与被告广州灿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04××××.2、名称“一种棉花糖盆以及棉花糖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曾俊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广州灿海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曾俊傅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同日,原告曾俊傅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俊傅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曾俊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俊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