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130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展,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婵珊,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婵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