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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民初1726号
案件名称李培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培林,陕西国利通达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726号原告:李培林,男,汉族,1950年7月11日出生,陕西XX路面养护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陕西国利通达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4楼8号。

被告:陕西国利通达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4楼8号。

法定代表人:乔国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淑珍,女,宝鸡市新发明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李培林与被告陕西国利通达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0-18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李培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530047870.X)水泥撒布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整(包含侵权调查费,律师代理费);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水泥撒布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子权,专利号为:ZL20153004××××.X。

2016年9年28日,经原告企业工作人员调查,被告仿制原告水泥撒布机于2016年4月制造好的粉料撒布机已经销售并在湖北省××××一建筑工地使用,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公证处(2016)鄂襄阳证民字第6649号公证书保全证据,证明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水泥撒布机属实,同时证明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成套水泥撒布机(或粉料撒布机)产品的外观设计经对比,与其原告专利号为(ZL201530047870.X)水泥撒布机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被告名称为粉料撒布机已落入原告专利号为(ZL201530047870.X)水泥撒布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被告的上列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本院经审查认为,ZL20153004××××.X水泥撒布机外观设计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已于2017年5月8日被2017年5月8日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因此,原告李培林已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培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李培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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