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46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陆平文具百杂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路林综合市场百杂交易区第12-19-25号摊位。
经营者:陆平,该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陆平文具百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