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33号原告:陈宗仁,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告: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张诏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仁诉被告XX、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21005××××.8、专利名称为“电热水壶的自动加水装置及电热水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
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宗仁于本案开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仁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宗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