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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庆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548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庆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庆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48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庆,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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