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92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隆辉五金交电总汇,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华东五金H区**幢***室。
经营者:张艮华,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隆辉五金交电总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