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072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都优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区金府路669号12栋1楼6-1号。
法定代表人:王改茹,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成都优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4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书面的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