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0号原告:广州市易的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裕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灵丽、陈双琳,均系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金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
被告:东莞市金商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兴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泽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系被告东莞市金商通软件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易的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金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商通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易的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易的软件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7087元,由原告广州市易的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