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张军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4民初6876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张军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张军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87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喜,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